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2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流域管理机构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指导实施本流域片区内水库汛限水位监督管理工作,对直管水库汛限水位的监督管理负直接责任;

对本流域片区内的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库、水电站及重要湖泊实施在线监管,开展现场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督促问题整改并检查整改情况;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或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按照水利部授权或要求开展汛限水位监督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