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2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水利部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汛限水位监督管理的规定;
组织指导实施汛限水位监督管理工作;
对全国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库、水电站及重要湖泊实施在线监管;
组织对汛限水位监督管理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或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汛限水位监督管理的规定;
组织指导实施汛限水位监督管理工作;
对全国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库、水电站及重要湖泊实施在线监管;
组织对汛限水位监督管理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或提出责任追究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