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2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对监督管理发现的汛限水位违规问题,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问题、较重问题和严重问题三个等级。违规问题分类标准见附件1。

监督管理单位按前款规定对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进行确认。违规问题确认清单(式样)见附件2。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由监督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对问题严重程度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