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2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通过在线监控和现场检查,超汛限水位运行的水库应列为重点监督对象。
以下情况属于违规行为:
设计洪水、工程状况或运行条件发生变化,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未组织规划设计单位研究提出汛限水位调整意见,并报有审批权限单位批准的;
汛前,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未复核汛限水位的;
汛前,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未向有管辖权的监督管理单位上报经审定的汛限水位的;
未按照管理权限汇总上报水库汛限水位,并录入信息系统,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的;
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未按规定上报实时水情、工情信息的;
无调蓄洪水过程擅自超汛限水位运行的;
汛限水位以上防洪库容调度运用,未按照防洪调度指令执行的;
调蓄洪水过程长时间在汛限水位以上运行,经分析论证水库水位回落过程不合理的;
汛期,当水库发生险情影响防洪安全时,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未降低水位运行的;
拒不整改,推诿、阻碍、拒绝监督检查,造假或隐瞒问题的;
如有其他情况超汛限水位运行,根据实际情况分析论证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