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2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调洪过程的退水阶段,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应依据雨水情预测预报、洪水调度方案、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水库调度规程,结合洪水过程、水库工程状况、泄洪能力、保护对象等,在确保水库自身安全和下游防洪安全前提下,下达调度指令,将水位降至汛限水位。

水库应按以下原则降至汛限水位:

当预报后期无降雨过程,在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游河道安全行洪流量或警戒水位对应的流量下泄,降至汛限水位;

在下列情况下,可调整下泄流量:

水库大坝安全有水位消落幅度要求;

水库库区安全有水位消落幅度要求;

水库下游河道有错峰调度需求;

水库下游应对突发事件需求;

水库上下游有其他特殊需求。

当预报后期有降雨发生标准内洪水,水库水位将明显上涨时,在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下游防洪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不小于下游河道安全行洪流量或警戒水位对应的流量,且不大于保证水位对应的流量下泄,降至汛限水位或以下。

当预报后期有强降雨发生超标准洪水,有可能危及水库安全时,应发布预警信息,提请落实人员转移、紧急抢护等措施,可启用正常溢洪道或非常溢洪道,必要时还应采取非常规措施,加大下泄流量降低水库水位,确保水库大坝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遇特殊情况,需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应根据管理权限监督水库调度过程和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