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2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事项 第十八条 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20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事项 第十八条 汛期,当水库发生险情影响防洪安全时,应降低水位乃至空库运行。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应及时组织安全鉴定,提出降低运行水位意见,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