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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2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监督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和严重程度,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或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分类标准见附件3、附件4。 第二十七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等级分为: 第二十八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等级分为: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认定问题等级、从重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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