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20年)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2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等级分为: 责令整改; 约谈; 通报批评(含向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等,下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