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2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等级分为:

责令整改;

约谈;

通报批评(含向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等,下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