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2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分类标准见附件3、附件4。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包括对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督管理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包括对责任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等责任人的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