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2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责任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明确整改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按要求完成整改,并向监督管理单位报告。对确认的问题有异议的,在执行整改的同时,可向本级或上一级监督管理单位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