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办法(2025年)

发布机关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有关要求,规范粮食损耗溢余管理,提升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政策性粮食(含食用植物油)在储存以及出入库过程中产生的损耗或者溢余的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损耗溢余,是指粮食从入库、储存到出库过程中发生的粮食实物数量减少或者增加。 第四条 中央政府储备粮食的损耗溢余管理由承储主体总部负责;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损耗溢余管理由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2023年以及以前年度生产的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损耗… 第五条 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按照…

第二章 水分杂质减(增)量

第六条 水分杂质(以下简称水杂)减量是粮食在入库和储存过程中,因水分自然蒸发,以及通风、烘晒、除杂整理等作业导致的水分降低或者杂质减少。 第七条 入库过程水杂减量: 第八条 储存过程水杂减量: 第九条 水杂增量: 第十条 水杂减(增)量实行实核实销。 第十一条 食用植物油不计水杂减(增)量。

第三章 储存损耗

第十二条 粮食储存损耗是指粮食在储存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储存过程水杂减量。 第十三条 储存损耗计算: 第十四条 储存损耗判定: 第十五条 储存损耗处置: 第十六条 粮食平仓后和出库前,承储单位应当及时将粮食入库数量、入库水杂、平仓检验水杂和出库水杂等数据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漏报。相关数据已纳入信息… 第十七条 库内倒仓发生的损耗计入储存损耗,并在该货位或者批次粮食出清后核销。 第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保管不善等责任事故造成的粮食虫蚀、霉变、污染等损失,不能作为储存损耗进行处置,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储存溢余

第十九条 粮食储存溢余是指单个货位或者批次粮食出库数量多于粮食平仓数量,多出的部分为溢余。 第二十条 储存溢余计算: 第二十一条 储存溢余判定: 第二十二条 储存溢余处置: 第二十三条 限定用途的中央政府储备粮食、最低收购价粮食产生的溢余,原则上由承储主体统一按照原限定用途进行处理。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承储单位处置溢余粮食应当制定方案,或者按照承储主体有关管理制度执行,不得擅自处置溢余粮食,不得弄虚作假。溢余粮食应当及时处置,不得与其他政策性粮食混存。

第五章 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中央政府储备粮食、最低收购价粮食出现超合理溢余的,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向承储单位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承储单位应当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要求和… 第二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将粮食出入库检斤计量实物数量在粮食保管账中如实记录;高于标准水杂的中央政府储备粮食、最低收购价粮食应当同时填写折算成标准品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扣量… 第二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及时、据实处理粮食储存损耗或者溢余,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分别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粮食出库前,承储单位不得预提储存损耗。 第二十八条 粮食损耗、溢余处置完毕后,相关资料应留存不少于5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承储主体、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定量包装的成品粮油原则上不计储存损耗和溢余。地方事权成品粮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 粮食入库数量:粮食入库时检斤计量的实物数量。计算公式:粮食入库数量=第1车粮食数量+第2车粮食数量+……+第N车粮食数量。 2. 入库水分、杂质(%):粮食入库时检验水分、杂质含量的实际加权平均值。计算公式:入库水分=(第1车粮食数量×第1车粮食水分含量+第2车粮食数量×第2车粮食水分含量… 3. 平仓水分、杂质(%):粮食平仓形成货位后反映粮食进入储存过程的初始检验值。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也可以由承储单位按规范自行检验。同一货位… 4. 粮食平仓数量:粮食入库数量扣除入库过程水杂减量后的数量。 5. 出库水分、杂质(%):粮食实际出库前的检验值,以出库质量检验报告为准。同一货位存在多个分区检验单位的,以检验代表数量为权重取加权平均值。 6. 按货位或者批次核销:原则上应按货位核销。生产年份、入库年份、品种、用途、权属等均相同的粮食入同一库区时形成多个货位,货位储存环境相近,且这些货位粮食在同一时期内… 7. 粮食出库数量:粮食出库时检斤计量的实物数量。 8. 保管自然损耗定额:保管自然损耗定额=粮食平仓数量×保管定额自然损耗率。保管定额自然损耗率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9. 折算成标准品数量=粮食检斤计量实物数量×(1-实测水杂%)/(1-标准水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