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储存溢余 第二十条 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储存溢余 第二十条 储存溢余计算: 粮食储存溢余=粮食出库数量-粮食平仓数量。 粮食储存溢余应当在单个货位或者批次粮食出清后计算确认,溢余粮食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者批次粮食的损耗和损失。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