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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储存溢余

第十九条 粮食储存溢余是指单个货位或者批次粮食出库数量多于粮食平仓数量,多出的部分为溢余。 第二十条 储存溢余计算: 第二十一条 储存溢余判定: 第二十二条 储存溢余处置: 第二十三条 限定用途的中央政府储备粮食、最低收购价粮食产生的溢余,原则上由承储主体统一按照原限定用途进行处理。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承储单位处置溢余粮食应当制定方案,或者按照承储主体有关管理制度执行,不得擅自处置溢余粮食,不得弄虚作假。溢余粮食应当及时处置,不得与其他政策性粮食混存。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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