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承储单位处置溢余粮食应当制定方案,或者按照承储主体有关管理制度执行,不得擅自处置溢余粮食,不得弄虚作假。溢余粮食应当及时处置,不得与其他政策性粮食混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