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章 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中央政府储备粮食、最低收购价粮食出现超合理溢余的,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向承储单位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承储单位应当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要求和… 第二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将粮食出入库检斤计量实物数量在粮食保管账中如实记录;高于标准水杂的中央政府储备粮食、最低收购价粮食应当同时填写折算成标准品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扣量… 第二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及时、据实处理粮食储存损耗或者溢余,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分别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粮食出库前,承储单位不得预提储存损耗。 第二十八条 粮食损耗、溢余处置完毕后,相关资料应留存不少于5年。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