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对中央政府储备粮食、最低收购价粮食出现超合理溢余的,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向承储单位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承储单位应当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要求和程序,在收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3个月内将有关处置粮款上缴中央国库(预算科目:1030711——国家储备活动上缴财政收入,备注:上缴中央事权粮食储备超合理溢余粮款),并对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情况及时向承储主体报告。承储主体定期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报告。财政部组织有关监管局适时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