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储存溢余 第二十三条 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储存溢余 第二十三条 限定用途的中央政府储备粮食、最低收购价粮食产生的溢余,原则上由承储主体统一按照原限定用途进行处理。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