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储存溢余处置:

中央政府储备粮食、最低收购价粮食出库时产生的合理溢余,由承储单位按照承储主体的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中央政府储备粮食、最低收购价粮食出库时产生的超合理溢余,承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报告,并按照实际销售价变现,上缴中央国库。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应当对承储单位超合理溢余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超标准扣水扣杂、掺杂使假等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储单位或者相关承储主体责任。

地方事权粮食溢余的处理,由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具体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