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保管不善等责任事故造成的粮食虫蚀、霉变、污染等损失,不能作为储存损耗进行处置,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