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储存损耗 第十二条 粮食储存损耗是指粮食在储存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储存过程水杂减量。 第十三条 储存损耗计算: 第十四条 储存损耗判定: 第十五条 储存损耗处置: 第十六条 粮食平仓后和出库前,承储单位应当及时将粮食入库数量、入库水杂、平仓检验水杂和出库水杂等数据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漏报。相关数据已纳入信息… 第十七条 库内倒仓发生的损耗计入储存损耗,并在该货位或者批次粮食出清后核销。 第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保管不善等责任事故造成的粮食虫蚀、霉变、污染等损失,不能作为储存损耗进行处置,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