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粮食平仓后和出库前,承储单位应当及时将粮食入库数量、入库水杂、平仓检验水杂和出库水杂等数据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漏报。相关数据已纳入信息化系统实现实时监管的视同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