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储存损耗处置:
中央政府储备粮食、最低收购价粮食出库时出现超耗的,承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报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应当对承储单位超耗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地方事权粮食出库时出现超耗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中央政府储备粮食、最低收购价粮食出库时出现超耗的,承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报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应当对承储单位超耗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地方事权粮食出库时出现超耗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