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发现储存损耗或者溢余未按规定处置、账务处理不规范等情况,不责令限期改正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予处分的。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