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承储主体、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