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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承储主体、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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