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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定量包装的成品粮油原则上不计储存损耗和溢余。地方事权成品粮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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