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七章 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定量包装的成品粮油原则上不计储存损耗和溢余。地方事权成品粮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 粮食入库数量:粮食入库时检斤计量的实物数量。计算公式:粮食入库数量=第1车粮食数量+第2车粮食数量+……+第N车粮食数量。 2. 入库水分、杂质(%):粮食入库时检验水分、杂质含量的实际加权平均值。计算公式:入库水分=(第1车粮食数量×第1车粮食水分含量+第2车粮食数量×第2车粮食水分含量… 3. 平仓水分、杂质(%):粮食平仓形成货位后反映粮食进入储存过程的初始检验值。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也可以由承储单位按规范自行检验。同一货位… 4. 粮食平仓数量:粮食入库数量扣除入库过程水杂减量后的数量。 5. 出库水分、杂质(%):粮食实际出库前的检验值,以出库质量检验报告为准。同一货位存在多个分区检验单位的,以检验代表数量为权重取加权平均值。 6. 按货位或者批次核销:原则上应按货位核销。生产年份、入库年份、品种、用途、权属等均相同的粮食入同一库区时形成多个货位,货位储存环境相近,且这些货位粮食在同一时期内… 7. 粮食出库数量:粮食出库时检斤计量的实物数量。 8. 保管自然损耗定额:保管自然损耗定额=粮食平仓数量×保管定额自然损耗率。保管定额自然损耗率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9. 折算成标准品数量=粮食检斤计量实物数量×(1-实测水杂%)/(1-标准水杂%)。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