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中央政府储备粮食的损耗溢余管理由承储主体总部负责;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损耗溢余管理由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2023年以及以前年度生产的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损耗溢余管理由相关承储企业负责)。地方事权粮食的损耗溢余管理由地方确定的承储主体负责。
具体承担政策性粮食储存任务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储单位)应当严把粮食数量关和质量关,规范过程管控,建立内部审核处置工作机制,对粮食损耗溢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具体承担政策性粮食储存任务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储单位)应当严把粮食数量关和质量关,规范过程管控,建立内部审核处置工作机制,对粮食损耗溢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