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按照粮食监管权限,加强对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明确具体要求,及时掌握管辖范围内承储单位的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账务处理、损耗溢余等相关情况。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