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水分杂质减(增)量 第十条 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水分杂质减(增)量 第十条 水杂减(增)量实行实核实销。 储存过程发生的水杂减(增)量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粮食出清后核销。入库过程发生的水杂减量可以在形成货位后核销,也可以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粮食出清后,同储存过程发生的水杂减(增)量一并核销。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