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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2016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保险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结…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广西保监局批准,在广西行政辖区内设立的保险公司市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专属机构等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市场退出,是指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因撤销或被吊销经营许可证,退出保险市场。市场退出包括主动退出、劝导退出和强制退出。 第四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应坚持下列原则:

第二章 主动退出

第五条 主动退出是指保险公司根据经营战略及运营实际,主动申请撤销分支机构,广西保监局对其申请依法予以许可,被撤销机构退出保险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主动退出市场的,省级分公司应当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持总公司批准文件向广西保监局提出申请,且申请撤销理由充分,善后… 第七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主动退出市场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广西保监局批准撤销之日起失效。

第三章 劝导退出

第八条 劝导退出指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具备基本经营条件、服务能力严重欠缺、严重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或严重扰乱当地保险市场秩序、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等情形时,… 第九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保监局可以要求省级分公司对该机构进行整改或者建议直接撤销该机构: 第十条 保险公司市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保监局可以要求省级分公司对该机构进行整改,建议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该机构的相关销售渠道或相关业务、建议撤销该机…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支公司及以下层级分支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保监局可以要求省级分公司对该机构进行整改、建议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该机构相关销售渠道或相关业务、建议撤销该机…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保监局可以要求省级分公司对该机构进行整改、建议一定期限内停止该机构相关销售渠道或相关业务、建议撤销该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根据广西保监局的监管建议对分支机构进行整改的,应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方案报送广西保监局。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根据广西保监局的监管建议一定期限内停止分支机构相关销售渠道或相关业务的,省级分公司应在业务系统停止该机构相关渠道或相关业务的出单权,并将情况报…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根据广西保监局的监管建议撤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应当制定善后处理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撤销申请材料,经批准后依法撤销该分支机构。其…

第四章 强制退出

第十六条 强制退出是指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因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被撤销行政许可或被吊销许可证等而被强制退出保险市场。 第十七条 强制退出的具体情形包括: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被强制退出市场的,自出现本指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日起停止所有销售业务,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同时失效。

第五章 监测及预警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建立分支机构运营状况监测预警机制,对辖属分支机构进行日常监测的同时,每半年开展一次运营状况专项排查。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根据日常监测和专项排查获取的信息对分支机构进行评估,将分支机构分为正常类机构、关注类机构和不良类机构。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对关注类机构应当投入必要的资源,加大扶持力度,加强营业场所和员工队伍建设,夯实管理基础,促使其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对不良类机构应当实施重点监测,分析主客观原因,并主动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分别于每年的7月31日和1月31日前向广西保监局提交分支机构运营状况报告。分支机构运营状况报告应反映辖区分支机构的基本经营情况和分类结果。对… 第二十四条 广西保监局对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提交的分支机构运营状况报告进行审核,并运用非现场监管、调研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核查报告的真实性,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应报未报的不良类… 第二十五条 广西保监局对于存在不良类分支机构但不按照本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将向其发出风险提示函或监管建议函,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建议一定…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于不良分支机构整改结束后向广西保监局报送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至少包括: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的效果、下一阶段的工作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广西保监局对公司报送的不良类分支机构整改报告进行审核,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六章 市场退出后续处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退出市场的,省级分公司应当在收到监管机构的相关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交回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在指定报纸或认可的媒体予以公…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退出市场的,省级分公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退出机构的客户后续服务、资产清理、行政事务、人员安置、公告发布等善后事宜。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妥善做好市场退出机构的客户服务工作,并以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事宜进行充分告知…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退出机构存量客户的后续服务工作,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咨询,受理保全、理赔、交付续期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及时清理和妥善管理退出机构的印章、档案资料,及时回销单证,到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确保不留风险隐患。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妥善安置退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和业务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机构退出引发群体性事件。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退出市场的,其下辖分支机构可以继续经营,但省级分公司应指定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并确保能够实施有效管控。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过程中,因退出风险防范工作不到位,后续工作措施不当引发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广西保监局将依法追究省级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险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故意引发或造成群访群诉事件或非正常集中退保、给付事件的,广西保监局将依法会同有关国家机关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三十八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