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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201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广西保监局对公司报送的不良类分支机构整改报告进行审核,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整改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管理状况明显改善的,视作正常经营机构,允许继续经营。

对整改后虽然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经营条件,但仍然存在本指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转为关注类机构,并给予半年的观察期。观察期结束,经营管理状况明显改善的,视作正常经营机构,允许继续经营,经营管理状况改善无望的,建议省级分公司撤销该分支机构。

对整改后既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经营条件,经营管理状况也无改善希望的,建议省级分公司撤销该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