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2016年) 第六章 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201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市场退出后续处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退出市场的,省级分公司应当在收到监管机构的相关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交回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在指定报纸或认可的媒体予以公…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退出市场的,省级分公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退出机构的客户后续服务、资产清理、行政事务、人员安置、公告发布等善后事宜。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妥善做好市场退出机构的客户服务工作,并以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事宜进行充分告知…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退出机构存量客户的后续服务工作,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咨询,受理保全、理赔、交付续期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及时清理和妥善管理退出机构的印章、档案资料,及时回销单证,到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确保不留风险隐患。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妥善安置退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和业务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机构退出引发群体性事件。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退出市场的,其下辖分支机构可以继续经营,但省级分公司应指定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并确保能够实施有效管控。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过程中,因退出风险防范工作不到位,后续工作措施不当引发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广西保监局将依法追究省级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险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故意引发或造成群访群诉事件或非正常集中退保、给付事件的,广西保监局将依法会同有关国家机关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