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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201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退出市场的,其下辖分支机构可以继续经营,但省级分公司应指定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并确保能够实施有效管控。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退出市场的,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统计管理规定》和属地原则统计和报送其存续业务的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