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2016年) 第六章 市场退出后续处理 第三十四条 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2016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市场退出后续处理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退出市场的,其下辖分支机构可以继续经营,但省级分公司应指定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并确保能够实施有效管控。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退出市场的,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统计管理规定》和属地原则统计和报送其存续业务的相关数据。 引用法条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2013)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