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2016年) 第六章 市场退出后续处理 第二十九条 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2016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市场退出后续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退出市场的,省级分公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退出机构的客户后续服务、资产清理、行政事务、人员安置、公告发布等善后事宜。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在善后事宜处理完毕后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广西保监局。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