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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退出市场的,省级分公司应当在收到监管机构的相关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交回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在指定报纸或认可的媒体予以公告。

公告内容应至少包括退出分支机构的基本信息、未满期保险责任承继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联系人电话及省级分公司投诉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