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201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根据广西保监局的监管建议撤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应当制定善后处理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撤销申请材料,经批准后依法撤销该分支机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批准撤销之日起失效。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因严重侵害保险消费合法权益引发群访群诉事件、非正常集中退保、给付事件而被广西保监局建议撤销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在风险处置完毕后启动撤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