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支公司及以下层级分支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保监局可以要求省级分公司对该机构进行整改、建议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该机构相关销售渠道或相关业务、建议撤销该机构:
2年内发生2次以上因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发的30人以上的群访群诉事件,影响较为恶劣的;
2年内发生2次以上因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发的超过50人以上的非正常集中退保、给付事件,影响较为恶劣的;
2年内因发生侵害保险消费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金融监管机构2次以上从重处罚的;
2年内发生2起以上造成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个重大案件的;
其他重大风险危及机构正常运营,或其他严重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较为恶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