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保监局可以要求省级分公司对该机构进行整改、建议一定期限内停止该机构相关销售渠道或相关业务、建议撤销该分支机构:
财产保险公司市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在广西保监局或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根据《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测评指标体系》(DB45/T1100-2014)及其他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规范组织的车辆理赔服务测评中2年内累计3次不及格的,或市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本级及辖属各分支机构在车辆理赔服务测评中3年内累计5次不及格的;
财产保险公司县支公司(含县级营业部或营销服务部)在广西保监局或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根据《机构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测评指标体系》(DB45/T1100-2014)及其他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规范组织的车辆理赔服务测评中2年内累计3次不及格的;
人身保险公司市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在广西保监局或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根据相关服务规范组织的服务测评中2年内累计3次不及格的,或市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本级及辖属各分支机构在服务测评中3年内累计5次不及格的;
人身保险公司县支公司(含县级营业部或营销服务部)在广西保监局或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根据相关服务规范组织的服务测评中2年内累计3次不及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