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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对不良类机构应当实施重点监测,分析主客观原因,并主动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决定予以保留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给予人、财、物等政策扶持,改善经营条件,加强风险管控,促使其规范管理,提高经营能力;

决定予以撤销的,应在制定善后处理措施和应急预案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分支机构撤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