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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分别于每年的7月31日和1月31日前向广西保监局提交分支机构运营状况报告。分支机构运营状况报告应反映辖区分支机构的基本经营情况和分类结果。对不良类分支机构应说明具体情况,并附整改方案或撤销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