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发布机关 广电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行政管理秩序,保障和规范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条 办理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实施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法定权限内以书面委托书形式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规定委托的具体事项、… 第七条 实施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管辖。 第八条 两个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立案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管辖。 第九条 实施广播电视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的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代理权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自行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执法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且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检测人、检验人、技术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收集原物、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拍摄、复制足以反映原物、原件内容或者外形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并且可以指定或者委…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集电子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收集原始载体。 第二十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第二十一条 经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本规定均未明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有关材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及时归档: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卷必须一案一卷,并经立卷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五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二十七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 第二十九条 调查笔录或者现场笔录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在场的有关人员核对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十条 执法人员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抽样取证,鉴定,拍摄,收集、调取和固定电子数据等方式收集证据。 第三十一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视情况选择适当场所妥善保存,并于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 执法人员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须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发相关通知书。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请有关人员参加,或者由在场执法人员签字… 第三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或者意见成立的,应当… 第三十五条 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正当理由外,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第三十六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本机关负责人应当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本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十九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必要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十一条 听证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的部门组织。 第四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和其他人员。 第四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包括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中“三日”、“五日”、“七日”、“十日”、“二十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9日发布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