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