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三章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的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代理权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自行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执法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且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检测人、检验人、技术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收集原物、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拍摄、复制足以反映原物、原件内容或者外形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并且可以指定或者委…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集电子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收集原始载体。 第二十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第二十一条 经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本规定均未明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有关材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及时归档: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卷必须一案一卷,并经立卷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