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集电子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收集原始载体。

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有关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