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收集原物、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拍摄、复制足以反映原物、原件内容或者外形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并且可以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原物、原件予以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