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有关材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及时归档:

案卷封面;

案卷材料目录;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立案批件;

调查笔录、现场笔录;

照片等证据材料;

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相关文书;

检验或者鉴定证明;

行政处罚告知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

听证相关材料;

财产处理单据;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结案报告;

其他有关材料;

案卷封底。

予以立案,但未作处罚决定的案件材料,也应按前款规定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