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有关材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及时归档:
案卷封面;
案卷材料目录;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立案批件;
调查笔录、现场笔录;
照片等证据材料;
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相关文书;
检验或者鉴定证明;
行政处罚告知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
听证相关材料;
财产处理单据;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结案报告;
其他有关材料;
案卷封底。
予以立案,但未作处罚决定的案件材料,也应按前款规定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