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经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采取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