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代理权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人变更委托内容或者提前解除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