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视情况选择适当场所妥善保存,并于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后予以返还;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对需要进行技术检测、检验或者鉴定的,进行检测、检验或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作出处理决定期限。

在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