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二节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 第二十九条 调查笔录或者现场笔录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在场的有关人员核对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十条 执法人员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抽样取证,鉴定,拍摄,收集、调取和固定电子数据等方式收集证据。 第三十一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视情况选择适当场所妥善保存,并于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 执法人员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须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发相关通知书。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请有关人员参加,或者由在场执法人员签字… 第三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或者意见成立的,应当… 第三十五条 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正当理由外,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第三十六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本机关负责人应当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本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十九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必要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